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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6 00:39:47海口优质一次性引流袋价格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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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家用医疗器械市场,此前很多人都会视如敝履,认为“盘子太小”、“过于细分”、“发展掣肘”,然而现在看来,这些标签打得过早,甚至是有些冒失和可笑。家用医疗器械市场就像魔术里的白手套,外行凑热闹,内行看玄机。 毫无疑问,医药健康产业涉及范围广、板块众多、市场需求旺盛、发展前景巨大,加之在移动互联网、新零售、人工智能等“新物种”的连番冲击下,这艘大游轮开始从豪华版向进击版重组改造,成为当之无愧的朝阳产业。不过,也有一部分洞察力超强的人总能透过表面,看出更多的门道和趋势,在风口前比别人捷足先登、拿到机会。 上月,阿里健康董事、天猫医药健康总经理康凯离任,随后媒体爆料,这位中国早的医药电商开门人已经加入康复之家,以合伙人和CEO的身份开始转投家用医疗器械的发展。 一时间,家用医疗器械被猛推到台前,众说纷纭。 作为医药健康产业的基础支撑部分之一,家用医疗器械市场已破千亿级,但到底会不会持续走高,无法下定结论,“康凯现象”是偶然还是风向,也无法给出确定答案。但是几个趋势需要看清,或许具有更大的参考意义。 一,药械占比正在悄然变化。 在国外,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占比近乎1:1,而在国内,药械比例为1:3,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很多,其中政策原因不可忽视。 早在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介护保险制,医疗器械(包括家用)可进行租借,保险报销比例高达90%,极大促进了器械的使用率和消费体量。此外,家用医疗器械和药无分轻重,在生活中应相辅相成,离开药品,器械无法充分发挥价值,而离开器械,药品无法满足多样性的健康需求,因此,在欧美很多国家,家用医疗器械和药品同等重要,并出台了各类给养政策。 不过从今天看来,国内药械1:3的窘境正在崩析,并在加速瓦解。 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管理需求,以及人口老龄化、三高等慢性病发病率增长趋势,市场需求出现前所未有的旺盛。一方面,基于这种大环境的影响,国内部分地区开始试点类似于介护保险的长期照料险,政策阻力持续减弱,同时,一些省份逐渐放开医保政策,允许医保卡在医疗器械门店进行消费,这也必然带动家用医疗器械市场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随着处方药外流的呼声日益加剧,院方处方药的体量将大大缩水,医患关系也会随之出现微妙的变化,结果就是:原来院内处方药将被部分置换成院外保健品和家用医疗器械。通俗一点讲,就是医生将减少开具不必要的处方药,更推荐患者通过“小蓝帽”或家用器械进行康养。 第二,消费习惯的变化。从“病了就吃药”到“能不吃药就不吃药”,这是中国人在健康观念上的自觉改变。 以常见的“打呼噜”为佐证,全球每天都有约3000人因为打呼噜致死。打呼噜不是毛病,大多属于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的范畴。此前治呼的办法就是就医、买药、观察,并且未有直接对症的药物治疗方案,而现在,世界公认有效的办法是使用睡眠呼吸机,体积约一台Macbook的大小。不得不说,在国内家用器械门店,呼吸类产品一直都是营收大头,比例也在不断增长。 此外,人们开始将就医支出慢慢分配至院外市场。以脑卒中为例,经过治疗后的中国患者平均寿命可延长3年,而在国外却可以延长9年,导致6年生命之差的关键就是院后康复的重视与否。在国内,对于院外单病种解决方案还是蓝海一片,除康凯看中的康复之家外,大多只是口号生产者,而导致蛋糕一家独享的主要原因不是金钱,而是时间,时间决定了专业度和渠道链路的厚实度,没有这些,炒作概念终究无法入门。 不仅是康复人群,越来越多的亚健康、三高慢病、老年等消费人群也愿意为这种“健康套餐”买单——用“打包价”购买到整套的个性化健康服务,而主体部分正是血压血糖用品、呼吸机、理疗仪、轮椅、爬楼机等等家用医疗器械的组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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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5月8日电(记者刘巍巍)“‘医‘心一意 ‘器’聚高新”苏州高新区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大会8日举行,《苏州高新区推进高端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发布,“太湖医谷Medpark”启动建设。 《苏州高新区推进高端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确定了高端医疗器械、创新药物、前沿诊疗技术、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支撑产业、产业链配套支撑服务体系产业五个主攻方向。苏州高新区将每年力争新增高端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企业超200家,2023年营收规模达到800亿元。 《行动计划》通过实施快龙头项目和企业招引、培育产业链“链主”企业、加快重点产业化项目建设投入、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产业链协同创新水平、持续加强金融资本支撑等“十项任务”,完成产业集聚、创新驱动提升、产业生态优化“三大工程”。 现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等5个战略合作机构签约,与波士顿科学、鱼跃医疗等10个产业化项目签约,与康启智能、昊本生物等10个科技创新项目签约,与云锋基金、红杉资本等10个投资机构项目签约。 同日,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中心、科技企业首贷服务中心、医疗器械合规研究中心、精准癌症分子诊断中心4个产业配套中心揭牌,中科院苏州医工所先进体外诊断技术联合创新实验室、东南大学苏州医疗器械研究院器官芯片联合创新实验室等6个实验室揭牌。 “太湖医谷Medpark”启动建设。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昆仑山路南、富春江路东地块,占地约156亩,规划建设瞪羚计划企业基地、独角兽培育基地、上市公司基地等三大基地,心血管器械集群、生物医用材料集群、高端医学影像集群、分子诊断集群等四个集群。 苏州高新区近年抢抓医疗器械发展风口,“十三五”期间相关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超30%,集聚医疗器械领域领军人才370余人、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企业超400家,2020年产值达200亿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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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第七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第七十三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及时发现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器械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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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等情况,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第六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