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质尿管引流袋厂家
发布时间:2023-03-21 00:39:24上海优质尿管引流袋厂家
2020年9月14日,对中国冠心病患者而言是个好日子。 在高值耗材国家性集采的启动会议上,医保局确认,冠脉支架将成为首批实施全国集采的耗材品种。 与药品市场相同,集中采购意味着企业将在竞争中进行低价厮杀,“以价换量”。从此前江苏省试点集采的结果来看,冠脉支架的平均降价幅度为51%,高可达到66.1%。因此,如无意外,明年1月份冠脉支架在大型公立医院的售价将会“腰斩”。 冠心病患者所用到的支架,到底是个啥? 冠心病,或称缺血性心脏病,是世界人口的头号杀手之一。它是由于冠状动脉血管发生病变而引起血管腔狭窄或阻塞的心脏病,临床表现包括心绞痛、心肌梗死等,有1/3患者临床症状为猝死。 冠心病有效的治疗方式是PCI(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小巧而精细的冠脉支架,是这一手术中为关键的耗材。PCI手术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支架植入冠状动脉血管,将动脉壁撑开,使血流恢复通畅。 一台PCI手术的费用大约在2.5-3.5万元,其中冠脉支架的价格就占到一半。国产支架价格在8000~11000元,进口支架还要翻一番,高达到23000元。因此,如果冠脉支架的价格能够减半,对于患者而言无疑是极大的减负。 但是,昂贵的高值耗材并不止冠脉支架一种。为什么冠脉支架会成为全国性耗材集采的“先驱”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隐含着医疗器械行业关键的一个逻辑:国产替代。 因为心血管是我国一大疾病,利润高也吸引到了很多本土玩家前赴后继。其实,从进口支架漫天要价的2011年以来,到如今国产支架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75%,乐普医疗、微创医疗、吉威医疗和赛诺医疗四家头部企业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且比例相当稳定。 但与之相对的是,像神经介入器械、手术机器人、人工关节等高精尖领域的专科耗材,国产和进口的比例几乎倒置;而除了耗材之外,高端医疗设备领域也由外企垄断,80%的CT市场、90%的超声波仪器市场、90%的磁共振设备均为国外品牌所占据。 高性能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高端CT机价格通常在500万元以上,而高性能的设备意味着更清晰的图像,在肿瘤等疾病诊断上面,高一个清晰度意味着能看到更详细的人体组织信息。几十个像素点的差距,就能影响医生对疾病的诊断。 如果病人明明有瘤块,却未显示在图像中,那这多花几百块钱做的检测起到的就完全是负作用。所以国产的虽然有价格优势,但是对于大医院和病人来讲,在疾病面前有些钱省不得,而这些高端影像器械长期垄断在“GPS”(通用电气、飞利浦、西门子)三大厂家。 之所以国产化率不同,是因为各种产品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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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是与人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产品,世界各国对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的实施,将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列入了国家发展战略中,医疗器械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逐渐跻身国际医疗器械行业,从消费大国逐渐转化为制造大国和出口大国。 随着全球公众健康意识增强,医疗服务机构对高品质医疗器械的要求不断提高,各国政府为提升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民众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在走出国门时有必要对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知晓相应的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的方向,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稳步推进,不断提高产品的能级,逐步扩大海外市场。本期小编整理了中国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医疗器械的准入要求,供大家参考。 1、医疗器械定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2.常见医疗器械产品海关税则号与名称 3、主要国家和地区分类及要求 美国FDA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FDA),其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等的安全,同时也负责执行公共卫生条件及州际旅行和运输的检查、对于诸多产品中可能存在的疾病的控制等。 分类 医疗器械范围很广,小到医用手套,大至心脏起博器,均在FDA监督之下,根据医疗用途和对人体可能的伤害,FDA将医疗器械分为Ⅰ、Ⅱ、Ⅲ类,等级越高监督越严。 一类(低至中度风险):普通管理。是指风险小或无风险的产品。 第二类(中度至高度风险):普通+特殊管理。其管理是在“普通管理”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实施标准管理或特殊管理,以保证质量和安全有效性。 第三类(高风险):上市前批准管理(PMA)。是指具有较高风险或危害性,或是支持或维护生命的产品,例如人工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血管等。 准入要求 对Ⅰ类产品,企业向FDA递交相关资料并审核通过后,FDA只进行公告,但并无相关证件发给企业; 对Ⅱ、Ⅲ类器械,企业须递交PMN或PMA,FDA在公告的同时,会给企业以正式的市场准入批准函件(Clearance),即允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在美国医疗器械市场上直接销售其产品。至于申请过程中是否到企业进行现场GMP考核,则由FDA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管理要求和市场反馈等综合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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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子诊断蓬勃发展,CRISPR、Ago、NGS等新的技术不断涌现并开始渐渐进入了广泛应用,但在我国原创性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团队在以往的研究中取得了一些非常可喜的成果,有一些原创性的发现,这些发现非常有希望为分子诊断带来新的技术和产品,为我们破解“卡脖子”难题,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奠定新的理论和技术基础,为微生物检测领域带来新的春天。” ——邓子新院士 MDx2021第七届先进分子诊断技术与应用论坛将于2021年5月20-21日在上海新发展亚太JW万豪酒店隆重开幕,MDx组委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IVD分会与商图特邀中国科学院院士,微生物分子遗传学家邓子新院士进行深度专访,邓院士将出席MDx2021指导交流,并携团队一起分享在核酸检测领域的新研究与转化成果。 中国科学院院士(Member,CAS),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Fellow,TWAS),美国微生物科学院院士(Fellow,AAM)。现担任中国微生物代谢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第四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审组成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世界著名微生物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院长,武汉大学药学院院长,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院长,国际工业微生物遗传学国际委员会主席。 中国微生物学会理事长,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国际工业微生物遗传学组织专家委员会(GIM-IC)主席。现任美国《ACS Chemical Biology》副主编,《Cell Chemical Biology》、《Applied and Environmental Microbiology》等数十个国内外刊物编委。《Chemistry & Biology》,《BMC Microbiology》,《Process Biochemistry》等数十个国内外刊物编辑或编委。 MDx组委:您在微生物代谢、分子生物学研究领域有丰富的研究成果,首先想请您谈谈,涉及到目前引起广泛关注的分子诊断,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前景发展,您有哪些建议与研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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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资料为鉴定依据 从案件行进时间来看,2017年3月30日,荣研化学在北京正式起诉广州迪澳;2018年12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2020年12月31日为一审判决日,整个案件从起诉到判决经历了5年多的时间。对比20年专利保护期,不难发现,一旦创新发明成果被侵权市场竞争将有失公平。 董巍介绍,本案件涉及的LAMP法两项专利中262已经过期,083在今年9月份也马上过期,“侵权者”正是抓住了这类案件取证难、判定难、耗时长、花费高等特点,才会表现出对专利保护敬畏度不够。一审判决出来后,被诉企业仍然在继续参与招投标,对判决结果可以说是置之不理。 他指出:“本案侵权专利为产品的一段人工引物设计,即便将涉嫌侵权的试剂盒交给鉴定机构,一般的鉴定机构在技术上也很难反向把引物从中成功分离出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带来原告举证不能的风险。冒着一审中因坚持不走鉴定途径进行技术比对而被驳回起诉的风险,我们仍然要求,调取该产品在国家药监局注册申请的备案资料进行技术对比。在原告的坚持下,一审法院采纳间接比对的方式并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两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在国家大力鼓励产品创新的当下,加大专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董巍呼吁,“要加快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专利链接制度落地,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单位及个人的惩罚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国内外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明确提出,对仿制药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在注册审批中引入专利审查,如果发现专利侵权纠纷就可通过法院裁定解决,把专利纠纷和侵权风险解决在产品上市之前。医疗器械类产品应该参照药品的该链接制度。 据悉,2004年荣研化学投资1020万美元,已在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生物医学园区设立了外商独资高科技生物医疗器械企业。荣研化学方表示,荣研化学早已确立了加快全球化企业建设的方针,高度重视中国市场,本案的胜诉坚定了进入中国市场的决心,他们将会把领先的技术、设备引入中国并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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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