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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优质尿管引流袋价格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7:36
新乡优质尿管引流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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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导尿管在临床上是很常见的一种操作,留置导尿管不仅可以缓解急性尿潴留病人腹部胀痛的情况,同时对于全麻手术的病人,通常也在术前需要留置导尿管。以男性病人为例,简单介绍留置导尿管的过程,首先患者要采取平卧位,操作前要对男性龟头以及尿道口进行充分消毒,消毒完毕以后铺无菌的操作单。其次打开无菌导尿包,用石蜡油将尿管润滑,左手将男性的阴茎拎起,右手用镊子夹住导尿管远端,插入男性尿道口,在插入的过程中要缓慢,避免对尿道黏膜造成损伤,看到尿液从尿管中流出时说明已经插入膀胱,用注射器打上球囊,就可以固定导尿管,导尿管远端接上引流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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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NZW-dAANNh8V0NzFQraw0A 近日,备受业内关注的荣研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荣研化学)与广州迪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迪澳)专利侵权案件已经有了判决结果。 判决显示:广州迪澳生产销售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涉及两项专利侵权,专利号是:ZL00818262.0和ZL01819083.9,为荣研化学2000年3月28日和2001年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名为“合成核酸的方法”和“合成多核苷酸的方法”的发明专利。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董巍律师指出,生物检测试剂制品是一类特殊医疗用品,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看,这类案件由于取证和技术比对难度较大,侵权者便将其当做“保护伞”无所顾忌的窃取他人创新成果。但随着民法典施行和国家加快推进专利法修改建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建立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对于类似侵权行为会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他透露,虽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涉及ZL01819083.9专利的案件判令广州迪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判令赔偿荣研化学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完结。荣研化学会密切关注中国法律条款的变化,不仅是为了挽回自身创新成果受损,也为肃清行业不公平竞争提供范本。 (一)WHO全球示范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荣研化学是拥有80余年历史的日本老牌企业,于1990年1月29日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二部上市,并于2002年升格至东京证券交易所一部,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盒、医疗器械和基因检测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是日本该领域大,也是全球领先的企业之一。 LAMP®(环介导等温扩增)技术是2000年由荣研化学的Notomi博士发明的新型核酸等温扩增技术。TB-LAMP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快速诊断系统由盖茨基金赞助,荣研化学与FIND基金共同研制。自2012年起,世界卫生组织(WHO)评估了17个国家20项研究。2016年1月份,WHO指南编写组召开会议并推荐了TB-LAMP。 Notomi博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般的核酸扩增法需要2.5~5小时的反应时间,而“Loopamp®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只需要约1小时就能得出结果,TB-LAMP更使用了“Loopamp®PURE DNA提取或纯化试剂试剂盒”成功缩短了DNA的提取时间。另外,样本种类除了咳痰以外,支气管洗净液、胃液、胸水等也能使用。 据了解,北京蓝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谱生物”) 是荣研化学在中国(包括港澳)地区重要的合作伙伴。北京蓝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奉京透露,2010-2012年间,蓝谱生物与广州迪澳都是荣研化学的合作伙伴。 2012年,蓝谱生物与广州迪澳解除合作协议。2013年,广州迪澳“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获批,注册证编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402079号,管理类别为“第三类”。2019年该企业提交产品注销申请,同时再次提交产品注册申请,2019年5月拿到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934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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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创企业而言,产品从研发设计阶段到走向消费市场,至少应经历设计开发、注册检测、临床试验、注册申报、生产许可申请等漫长的无盈利过程。其次,符合规范要求是医疗器械企业生存的底线。 一、概述 对于初创企业而言,产品从研发设计阶段到走向消费市场,至少应经历设计开发、注册检测、临床试验、注册申报、生产许可申请等漫长的无盈利过程。那么,如何评估产品安全性风险、申报注册周期、投入资金与成本?都是初创企业创始人关心的问题。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整理此文,希望对正踏步进军医疗行业的初创企业有所帮助。本文将按照工商注册、产品设计开发、体系建立、创新产品申报(若涉及)、注册检测、临床试验、注册申报、生产许可申请、产品上市等必要阶段进行简单介绍。 二、基本流程 (一) 工商注册 现如今,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注册流程大为简化,注册费用大为节约,注册周期也大为缩减。但在公司注册前,需认真思考经营范围,前置考虑未来产品生产范围,避免后续再做变更。 (二) 产品开发设计 1、产品设计开发流程 产品设计开发可分7个阶段:策划阶段、设计输入阶段、设计输出阶段、小试阶段、中试阶段、定型阶段、注册资料准备阶段。详情见图1。 2、产品设计开发要点 一般而言,创始人创立公司是基于科研成果与产品布局基础上,并已初步具备研发团队、合作伙伴等。但无论如何,对于初创公司而言,因涉及大量资金注入与技术攻坚,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十分艰难,时间也是难以预估的,短则数月,长则数年。那么,如何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降低成本,满足需求,增加创新? 图1.医疗器械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图(建议点开大图观看) 首先,产品技术层面,专业高效的研发团队是前提和基础;其次,法规层面,建议寻找专业CRO公司或引进法规团队对产品开发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明确产品申报类型等。但我们常常发现,很多新办企业在产品已定型、开模后,才开始引进法规人员或寻找咨询机构。此时的建议和措施往往基于补救,严重的可能涉及改模、重新设计等。所以对于新办企业而言,法规前置慎重考量。后,还应关注产品专利布局。公司应重点布局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还应考虑核心技术转让、购买等问题,而产品的专利申报可以委托相应机构,后期若涉及专利较多,亦可引入兼职或专职人员。 3、创新医疗器械申报 2014年2月7日,CFDA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此文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程序是在确保上市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针对创新医疗器械设置的审批通道,但也有严苛的审批标准:(1)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审批申请人经过其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2)国内首创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3)产品基本定型。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图2.创新医疗器械申请流程 若企业产品设计满足上述要求,则应着手申报创新。创新特别审批是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动物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即可申报,申报流程详见图2。 据统计,截止目前,CMDE共计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近800项(其中,进口产品40余项),通过审查一共149项(进口13项)。审查通过率仅约20%。因此,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建议寻找专业的CRO团队合作,提高申报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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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 新《条例》明确了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情形和临床评价的要求,新增了国家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新增了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情形。这些规定进一步优化了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要求,有助于支持创新产品临床推广和使用。 新《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鼓励在国际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在国内尚未上市医疗器械,在指定医疗机构先行先试。 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将以新《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贯彻落实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允许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通过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试点,发现问题、理清思路、找到办法,进而把实践经验固化到配套制度之中,为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全面实施奠定制度保障基础。同时,将内地药品监管体制与港澳监管体制进行有效对接,进一步完善粤港澳药品监管制度衔接机制,促进我国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整体提升,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提供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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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四十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营一类医疗器械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除外。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医疗器械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四十七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应当具有充足的无法重复使用的证据理由。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允许重复使用。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