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优质新生儿集尿袋价格
发布时间:2023-07-15 00:36:57周口优质新生儿集尿袋价格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NZW-dAANNh8V0NzFQraw0A 近日,备受业内关注的荣研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荣研化学)与广州迪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迪澳)专利侵权案件已经有了判决结果。 判决显示:广州迪澳生产销售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涉及两项专利侵权,专利号是:ZL00818262.0和ZL01819083.9,为荣研化学2000年3月28日和2001年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名为“合成核酸的方法”和“合成多核苷酸的方法”的发明专利。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董巍律师指出,生物检测试剂制品是一类特殊医疗用品,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看,这类案件由于取证和技术比对难度较大,侵权者便将其当做“保护伞”无所顾忌的窃取他人创新成果。但随着民法典施行和国家加快推进专利法修改建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建立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对于类似侵权行为会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他透露,虽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涉及ZL01819083.9专利的案件判令广州迪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判令赔偿荣研化学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完结。荣研化学会密切关注中国法律条款的变化,不仅是为了挽回自身创新成果受损,也为肃清行业不公平竞争提供范本。 (一)WHO全球示范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荣研化学是拥有80余年历史的日本老牌企业,于1990年1月29日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二部上市,并于2002年升格至东京证券交易所一部,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盒、医疗器械和基因检测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是日本该领域大,也是全球领先的企业之一。 LAMP®(环介导等温扩增)技术是2000年由荣研化学的Notomi博士发明的新型核酸等温扩增技术。TB-LAMP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快速诊断系统由盖茨基金赞助,荣研化学与FIND基金共同研制。自2012年起,世界卫生组织(WHO)评估了17个国家20项研究。2016年1月份,WHO指南编写组召开会议并推荐了TB-LAMP。 Notomi博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般的核酸扩增法需要2.5~5小时的反应时间,而“Loopamp®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只需要约1小时就能得出结果,TB-LAMP更使用了“Loopamp®PURE DNA提取或纯化试剂试剂盒”成功缩短了DNA的提取时间。另外,样本种类除了咳痰以外,支气管洗净液、胃液、胸水等也能使用。 据了解,北京蓝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谱生物”) 是荣研化学在中国(包括港澳)地区重要的合作伙伴。北京蓝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奉京透露,2010-2012年间,蓝谱生物与广州迪澳都是荣研化学的合作伙伴。 2012年,蓝谱生物与广州迪澳解除合作协议。2013年,广州迪澳“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获批,注册证编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402079号,管理类别为“第三类”。2019年该企业提交产品注销申请,同时再次提交产品注册申请,2019年5月拿到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934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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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缀 】目前,近视是全球一大进行性疾病。其中,12岁以下年龄段更是近视高发期。 去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首份《世界视力报告》显示,当前全球近视人数约为22亿,19岁以下近视者为3.12亿,且儿童、青少年近视率不断上升。报告还将中国与韩国当成典型案例,指出两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分别达到了60%与90%以上。 面对日益庞大的儿童近视患者人群,不少企业开始针对儿童近视领域进行新的布局。日前,强生视力健宣布与日本大隐形眼镜生产企业目立康(Menicon)开展全球合作,以开发和制造控制儿童近视的发展隐形眼镜。 隐形眼镜亦称角膜接触镜,随着RGP材料制作技术的提升以及人们消费属性的转变,近年来隐形眼镜市场热度居高不减。公开数据显示,目前隐形眼镜产业全球试产规模约80亿美元,年成长率约5%左右。 由于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生产厂商并不多。据《中国隐形眼镜市场调研及投资战略报告》显示,目前主要以强生、爱尔康、海昌以及博士伦等品牌垄断全球市场,其全球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0%、25%、20%以及10%。 在国内市场上,在2010年,我国隐形眼镜市场规模在3亿~4亿美元范围内。而2020年,这一数据已经大幅攀升至14.62亿美元,隐形眼镜市场在十年间整体规模翻了近五倍。 不过,目前国内的隐形眼镜渗透率仅有7.5%左右,相比于日韩20%以上的渗透率、欧美国家40%以上的渗透率,中国隐形眼镜市场还有非常大的增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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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尿袋上面有一种十字阀门,把突出的长那头推到短的那头就可以。 腰侧尿袋又称为腰侧集尿器,是一种用于体外收集尿液的辅助型医疗器械产品,属于家庭护理用医疗器械范畴. 一般采用套装型,分为日用型和夜用型。 膀胱癌病人住院以后,为防止病情恶化,通常进行膀胱全切手术。膀胱切除之后,进行尿道改道,在病人的腰部进行造瘘,就是在人体表面塑造一个"乳头",用来排泄人体尿液。 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一般通过插管的方式,直接在乳头中插入塑料导管,导管插入身体内部,容易引起伤口感染,还会给病人带来剧烈的疼痛;病人出院以后,一般采用体外集尿的方式,从身体表面的乳头进行尿液收集,这时候就会用到腰侧尿袋进行体外集尿,俗称腰侧尿袋或腰侧集尿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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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领域,全国性集采已经常态化,在药品领域,当年的“神药”和“仿制药大户”已经逐渐在向创新药企的转型。 2011年,南都搞了一个大新闻:广州一名冠心病患者做了三起心脏介入手术,总共17.5万元,其中器械材料费高达15万多。 相比于药品在我国博大精深的历史,大众对医疗器械这个名词认知度不是很高,但它和药品一样不可或缺,电视剧中,对骨折病人处理用的一条白布绑两根棍子,算得上是基础的医疗器械。 因为认知度不高,大众往往对以药养医很熟悉,对器械贵没什么概念,但在世纪初医改尚未启航、医疗体系尚不健全的年代,器械要价之高,相比于药品有过之而无不及。 2000年我国心脏介入手术的数量是2万例,到2011年达到了40.8万例,增长了二十多倍。对冠心病患者来说,国际上放支架和做搭桥手术的比例是7:1,在中国则高达12:1。这多出来的几成,在我国1.2亿心血管患者和两万一个支架的背景下,足够养活几百家医疗器械流通商。 2009年全民医保落地以来,顶层上下都在探讨打击医疗器械高价格的政策,但药品有一定工业积累,市场竞争足够充分,顶层尚可利用行政力量去博弈。而大部分器械及耗材都面临这国外企业的技术垄断和专利控制,无论是监管层还是下游采购,基本没有选择权。 2013年,知名美国药企强生在国内输了一场特殊的官司:强生因为在手术用缝线的垄断地位,去干预经销商的低转售价格,后被法院叫停。基层市场偏远,大药企放不下身段就都交给经销商,而这种“我不准你低价甩卖”的强盗逻辑从侧面反应出一个事实:这些救命用的产品仍然是一个卖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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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第七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第七十三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及时发现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器械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