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优质一次性引流袋厂家
发布时间:2023-07-25 00:36:57山西优质一次性引流袋厂家
尿管怎么拔出,首先应该消毒尿道口以及外露的阴茎和尿管部分,戴无菌手套,将尿管在尿道内轻轻转动,有效的减少尿管与尿道黏膜的摩擦,可以减少拔管时疼痛。然后用20mL的空针将尿管球囊内注射的液体抽出,然后用手轻轻将尿管向外牵拉,同时嘱患者行排尿动作,可以将尿管轻松拔出。拔出尿管后鼓励患者多喝水,有效的将膀胱内及尿道内沉淀物排出,减少感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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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等情况,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第六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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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科技创新推动家用器械价值提升。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数据化等新事物开始从云端应用到生活。智能坐便器可以监测如厕时常,提示便秘的可能性;智能花洒能够感应浴室的温度和洗浴时间,倘若老年人在特殊环境下发生意外会及时向家属警示;通过智能设备进行日常体检,通过数据智能绘制出指标曲线,并自动配对健康解决方案等。 这些改变都正在为家用医疗器械赋能,实现从医疗设备向生活用具的角色转换。不管是对于资本市场还是消费市场,“change life”似乎一只都是一针强力兴奋剂,就像乔布斯爱的广告词一样:Think Different,谁抓住了用户注意力,谁创造了非同凡响,谁就能在当今市场中掘到足量的黄金。 第四,新零售带来的催化效应。新零售喊得火热,不是因为概念新潮,而是打动“人”心。相对旧零售而言,新零售的核心并非供应链和流量,而是用户体验,无论产品端还是场景端,都是围绕人的需求进行交互和转变。 纵观整个医药健康产业,家用医疗器械适逢其时。其一,家用医疗器械具有一定专业指导性,这就必然能引发与用户的持续互动,这正是可以实现顾客高粘度、搭建“社交帝国”的重要前提;其二,场可以无处不在,专营店、连锁药店、社区、职场、商区、学校以及电商平台等,场景规模自可连天匝地;其三,无连接不未来。与药品相比,家用器械具有药品无法比拟的数据属性,凭借覆盖用户广、使用频率高、人体强连接、家庭普适性等特点,在用户数据收集、分析、应用等方面占据天生优势,在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参考价值、商业价值等,将不言而喻。 总之,今非昔比。曾经被轻视的家用医疗器械方兴日盛,判断“康凯现象“是偶然还是必然,都已然无法限制这个行业的风口降临,而对于那些谙熟资本先机的人而言,也势必迎来新的一波掘金抢夺赛。 老马曾预言:“如果将来有人能超过我,那一定会是在健康产业”。如此看来,颇有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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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第七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第七十三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及时发现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器械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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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领域,全国性集采已经常态化,在药品领域,当年的“神药”和“仿制药大户”已经逐渐在向创新药企的转型。 2011年,南都搞了一个大新闻:广州一名冠心病患者做了三起心脏介入手术,总共17.5万元,其中器械材料费高达15万多。 相比于药品在我国博大精深的历史,大众对医疗器械这个名词认知度不是很高,但它和药品一样不可或缺,电视剧中,对骨折病人处理用的一条白布绑两根棍子,算得上是基础的医疗器械。 因为认知度不高,大众往往对以药养医很熟悉,对器械贵没什么概念,但在世纪初医改尚未启航、医疗体系尚不健全的年代,器械要价之高,相比于药品有过之而无不及。 2000年我国心脏介入手术的数量是2万例,到2011年达到了40.8万例,增长了二十多倍。对冠心病患者来说,国际上放支架和做搭桥手术的比例是7:1,在中国则高达12:1。这多出来的几成,在我国1.2亿心血管患者和两万一个支架的背景下,足够养活几百家医疗器械流通商。 2009年全民医保落地以来,顶层上下都在探讨打击医疗器械高价格的政策,但药品有一定工业积累,市场竞争足够充分,顶层尚可利用行政力量去博弈。而大部分器械及耗材都面临这国外企业的技术垄断和专利控制,无论是监管层还是下游采购,基本没有选择权。 2013年,知名美国药企强生在国内输了一场特殊的官司:强生因为在手术用缝线的垄断地位,去干预经销商的低转售价格,后被法院叫停。基层市场偏远,大药企放不下身段就都交给经销商,而这种“我不准你低价甩卖”的强盗逻辑从侧面反应出一个事实:这些救命用的产品仍然是一个卖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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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调查、分析、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六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不良事件监测有关情况。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等情况,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