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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优质引流袋厂家

发布时间:2023-10-04 00:36:21
湖南优质引流袋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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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经由尿道插入导尿管到膀胱,引流出尿液。导尿分为导管留置性导尿及间歇性导尿二种。前者导尿管一直留置在病人体内,在病情许可应尽早拔掉管子,须定期更换。后者则每隔4-6小时导尿一次,在膀胱排空后即将导尿管拔出。 注意事项 1.应严格无菌操作,预防尿路感染。 2.插入尿管动作要轻柔,以免损伤尿道粘膜,若插入时有阻挡感可更换方向再插见有尿液流出时再插入2cm,勿过深或过浅,尤忌反复抽动尿管。 3.选择导尿管的粗细要适宜,对小儿或疑有尿道狭窄者,尿管宜细。 4.对膀胱过度充盈者,排尿宜缓慢以免骤然减压引起出血或晕厥。 5.测定残馀尿时,嘱患者先自行排尿,然后导尿。残余尿量一般为5—10ml,如超过100ml,则应留置导尿。 6.留置导尿时,应经常检查尿管情况,有否脱出,必要时以无菌药液每日冲洗膀胱一次;每隔5—7日更换尿管一次,再次插入前应让尿道松弛数小时,再重新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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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等情况,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第六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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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尿管护理步骤 1. 洗手、清除手上的病菌以预防感染。 2. 准备以下用具:棉签一包、透气纸胶布一卷、塑胶袋一只、便盆、生理食盐水或煮沸过的水、优碘消毒溶液(视需要)。 3. 将便盆放入病人臀部。 4. 用手分开阴唇或回缩包皮。 5. 以棉签沾湿生理食盐水或煮沸过的水,清洁靠近导尿管口端的导尿管约一寸(2.5公分),每次使用一枝棉签,将脏的棉签丢入准备好的塑胶袋内。 6. 检查有没有任何结痂或不正常引流物或分泌物。如果有,请告知医护人员处理。 7. 将导尿管用透气胶布以井字形贴法固定在大腿内侧(女病人)或下腹部(男病人),每天须更换黏贴部位,防止长期黏贴或导管压迫,造成皮肤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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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6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意见函针对强医疗器械行业自主研发能力,保障全民健康水平的建议做出了回复。 一、建立医保支付标准和集中采购协同机制 支持国产医用耗材行业发展 建立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协同机制,通过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和非中选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支持国产优质医用耗材研发和使用,促进国产医用耗材行业发展。 2020年12月,广东省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使的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2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做好冠脉支架医保支付标准制订工作。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非中选品种设定高医保支付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两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高中选价。 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通过制定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支付标准,规范相应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工作,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国家集中采购中选的国产医用耗材。 二、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21年3月,我省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粤医保发〔2021〕14号),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按规定使用目录内的医用耗材时,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减轻了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同时促进了国产医用耗材产业发展。 三、完善招标采购机制支持国产耗材的研发和使用 促进国产耗材的替代 一是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要求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在采购平台上采购,凡已取得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正式生产批件的产品均可选择在省平台、广州平台、深圳平台报名挂网交易,医疗机构按临床需要在网上采购使,用逐步实现“挂网交易、全省可采”,降低企业销售成本。 对于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短缺品种、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品种、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在年度采购总金额5%范围内自主议价采购,促进国产医用耗材尽快投入临床使用。二是在制定我省医用耗材集采规则中,实行国产医用耗材和进口医用耗材同类同组竞价政策,提升国产医用耗材的价格优势,增加国产医用耗材中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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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E 欧盟为规范其市场,统一产品标准和规范,规定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出口到欧盟的医疗器械没有CE认证无法清关。 图片 欧盟CE 认证标志 分类 根据欧盟新颁布的医疗器械法规《医疗器械法规》(2017/745,MDR)和《体外诊断器械法规》(2017/746,IVDR),现在欧盟范围内医疗器械只分两类:医疗器械MD和体外诊断器械IVD。 根据申明的产品预期使用目的,如果产品是侵入式的或接触到皮肤的,则属于MDR管辖的医疗器械MD;如果是非侵入式的或完全接触不到皮肤的,则属于IVDR管辖的体外诊断器械IVD。 根据《医疗器械法规》(MDR),医疗器械MD根据风险等级分为 I、IIa、 IIb、III类。 而根据《体外诊断器械法规》(IVDR),体外诊断器械IVD依据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 新规主要变化 一是在法规层级上将指令上升为法规; 二是该两个医疗器械法规取代了之前的三个医疗器械指令; 三是体外诊断器械分类规则变化较大。 图片 2017年欧盟颁布的两个新法规2017年生效,但有一定过渡期,分别于2021年5月和2022年5月强制实施。 CE认证流程 澳大利亚TGA 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局(TGA),是澳洲医疗用品的监管机构,负责一系列评估和监管确保澳洲药品保质保量。TGA监管的产品范围包括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及血液产品。 分类 澳大利亚将医疗器械根据其构成的风险程度分为五大类。分类级别越高,要求就越苛刻。 准入程序 一、如果医疗器械是在海外制造的(即I类消毒; I类测量; IIa类; IIb类,III类,AIMD类) 1. 制造商从TGA或欧盟的认证机构获得合格评定证据; 2. 制造商准备澳大利亚符合性声明; 3. 主办者向TGA提交制造商的证据; 4. 主办者递交在ARTG登记申请; 5. 在ARTG登记后主办者可以在澳大利亚供应器械; 6. 器械上市后持续监控。 二、如果该器械包含一种药物或动物材料,微生物或人类起源物(即 III类和 AIMD类): 1. 制造商决定质量规程,用于证示器械符合相关的基本原则,并准备必要的文件; 2. 制造商申请TGA合格评定证; 3. 制造商准备澳大利亚符合性声明; 4. 主办者向TGA提交制造商的证据; 5. 主办者递交在ARTG登记申请; 6. 在ARTG登记后主办者可以在澳大利亚供应器械; 7. 器械上市后持续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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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销售规模近几年整体保持增长态势,医疗器械出口额度逐年增加:2019年出口总额达到891.29亿人民币,同比增长达13.13%;2020年医疗仪器及机械出口总额为1259.3亿人民币,同比增长41.5%。 但是,新版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落地后,对国内所有医疗器械出口企业来说,都将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01 欧盟MDR法规,今日生效! 2017年5月5日,欧盟正式发布新版医疗器械法规MDR(EU 2017/745),取代旧的医疗器械指令MDD( 93/42/EEC)。新旧法规交替过渡期为三年。 2019年,海关总署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成功应对欧盟MDR新规,促使欧盟在2020年4月24日正式宣布将《医疗器械法规(MDR)》强制实施日期推迟一年,这为中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争取到了宝贵的缓冲时间,但强制执行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也就是昨天,《医疗器械法规(MDR)》正式落地! 02 新版法规,对械企的要求更高 根据欧盟新颁布的医疗器械法规《医疗器械法规》(2017/745,MDR)和《体外诊断器械法规》(2017/746,IVDR),欧盟将医疗器械分为两大类别:医疗器械MD和体外诊断器械IVD。 MDR法规执行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IVDR法规执行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所以,对于所有的体外诊断企业来说,还有一年的时间为欧盟的体外设备法规(IVDR)做准备。 据了解,MDR后侵入式医疗器械MD根据风险等级将再细分为 I、IIa、 IIb、III类;非侵入式体外诊断器械IVD依据风险等级由低到高细分为A、B、C、D四类。 总体来说,欧盟MDR新规更加关注临床性能、更好的医疗器械可追溯性和对患者更大的透明度,具体变化有:医疗器械的范围扩大;提出医疗器械新概念和定义;设立中央电子资料库(Eudamed);设立产品独立的产品识别码(UDI);完善了医疗器械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加强对技术文件的要求;加强器械上市后的监管;完善临床评价相关要求;对授权认证机构(NB)提出严格要求等。 这意味着对进入欧洲市场的医疗器械将实施更严格的限制,对医疗器械相关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