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优质集尿袋厂家
发布时间:2024-05-17 00:32:59西藏优质集尿袋厂家
这些形态各异、令人过目难忘的物品齐聚一堂的理由,是同一个问题:什么是美丽的东西?类似的现代医疗用品也许功能更强,但却缺失了作为一件物品的某些趣味。 利维坦按:看一看过去的这些医疗器械,外行除了觉得有些恐怖之外,对于医学发展至今或许也会感慨良多。医疗设备往往都是基于当时医学认知而来的产物,比如电休克治疗仪,虽然现在在大多数国家都已被认为是非法的,但在当时,这可是高级玩意儿。 虽然人命关天,但医学发展的弯路(试错)也无法避免。对于蒸汽朋克爱好者来说,本文中的很多设备或许是真好看,但倘若真的要用到患者身上,和下图这个心脏相比,冰冷的金属心脏还是多少会令人胆寒吧。 2017年7月,瑞士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的3D打印的人造心脏,希望以此来替代现有的机械心脏泵。 ps:总觉得《异形》里的Xenomorph借鉴了牙科模具…… 一组牙科模型。所有图片均由马里亚诺·查韦斯(Mariano Chavez)/芝加哥代理人画廊(Agent Gallery Chicago)提供 上图中你看到的是一组牙科模型。这可不是吓人用的,而是牙医的训练用具。但无可否认的是,这些模型确实异常惊悚,令人过目难忘。这也正是马里亚诺·查韦斯为之所吸引的原因。 查韦斯是芝加哥代理人画廊(agentgallery.com)的创办人和经营者,这家画廊收集医疗器具、牙科模型以及其他稀罕物件。作为一名艺术家,查韦斯为这些老旧医疗用品的雕塑质感和特殊用途深深吸引。虽然对这些模具的喜爱往往来自于外表的印象,但他表示:“我希望人们通过学习,赋予这些东西一些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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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尿管是一种由尿道插入膀胱以便引流尿液的管道。是以天然橡胶、硅橡胶或聚氯乙烯(PVC)制成的管路,可以经由尿道插入膀胱以便引流尿液出来,导尿管插入膀胱后,靠近导尿管头端有一个气囊固定导尿管留在膀胱内,而不易脱出,且引流管连接尿袋收集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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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CMDCAS 图片 加拿大医疗器械准入认证为CMDCAS认证,由卫生部发布,加拿大实行政府注册结合第三方的质量体系审查。这里所说的第三方,指经加拿大医疗器械认证认可机构(CMDCAS)认可的第三方机构。 分类 依据CMDR(加拿大医疗设备管理条例 ) SOR/98-282,根据器械的使用风险将医疗器械分为I、 II、III、IV四个分类,如I类器械为低风险,IV类器械风险为高。为此针对制造者提出的产品注册要求也是逐级增加,要求制造者实行的体系是愈加详尽。 注册流程 Class I: 1、为申请 MDEL(加拿大医疗器械营业许可证)准备相应的技术文件; 2、提交MDEL申请,支付卫生部行政收费; 3、申请评审通过,将在Health Canada网站公示。 Class II、III、IV: 1、通过CMDCAS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ISO 13485 审核认证(体系审核除ISO13485要求外还要包括CMDR的特殊要求),获得证书; 2、准备MDL(加拿大医疗器械许可证)申请; 3、提交MDL申请,并交纳卫生部行政收费; 4、Health Canada评审MDL申请, 评审通过后进行网站公示。 此外,加拿大对III、IV类医疗器械还需审核Premarket review documents(上市前审查文件)。 韩国KFDA 图片 韩国卫生福利部,简称卫生部,主要负责管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是主要的卫生保健部门。 依照《医疗器械法》,韩国卫生福利部下属的食品药品安全部负责对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 韩国医疗器械法把医疗器械分为4类(Ⅰ、Ⅱ、Ⅲ、Ⅳ),从Ⅰ类至Ⅳ类风险程度递增,即:Ⅰ类为几乎没有潜在危险的医疗器械,Ⅳ类为高风险的医疗器械。 分类 Ⅰ类:几乎没有潜在危险的医疗器械; Ⅱ类:具有低潜在危险的医疗器械; Ⅲ类:具有中度潜在危险的医疗器械; Ⅳ类:高风险的医疗器械。 注册流程 1、确定产品分类(I、II、III、IV),选择韩代KLH(韩国证书持证人,不在韩国境内的企业需要选择一个韩国证书持证人,通常为在韩国的分销商); 2、II类产品需申请KGMP证书和接受现场审核,II类产品一般是授权的第三方审核员,并获得KGMP证书; 3、II类产品需要送样品到韩国MFDS授权的实验室进行韩国标准的测试; 4、由韩代向MFDS提交技术文件(检测报告,KGMP证书等),进行注册审批; 5、支付申请费用; 6、注册文件整改,注册批准; 7、指定韩国代理商和经销商,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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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相关检验项目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复检时应当变更承办部门或者人员。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七十六条 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可以作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第七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修改本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组织等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