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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7 00:42:21兰州优质导尿袋批发
之所以国产化率不同,是因为各种产品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 目前大多数高附加值的医疗器械,无论是耗材还是设备,发展历程都比较相似:早由海外企业研制,改革开放后输入中国市场,在细分领域形成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随着国内企业的原始积累到位,逐渐有国内企业开始利用后发优势对其进行模仿,然后以较低成本进入市场打破垄断,终实现国产崛起和进口替代。 国内产业起步越早,国产替代的进度条就越快。因此,国产化率高,其实是市场成熟的表征。 技术不再由外企垄断,国内企业有充分的市场地位,意味着有能力参与竞争、有压价空间的市场主体足够多,而这正是全国性的集采能够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 反过来说,如果条件并不成熟,市场呈现垄断格局,产品没有竞价余地,价格就很难通过集采降下来。这也是我国的医疗器械集采整体推进缓慢的原因之一。 除了外企垄断之外,医疗器械价格居高不下的另一大源头,是医疗器械的经销商制度。 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流程与药品相似,都需要“挂网”,也就是把产品信息在各省份的阳光采购平台上登记并公示。医疗机构只能通过平台采购已经“挂网”的医疗器械,具体采购价可以和企业商量,但不能高于网上公示的参考价格。 然而,招采挂网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儿,需要与招采办、工商、食药监、医院领导、医生等等各个方面来回打交道,而且相似的流程要在每个省份都走一遍——人生地不熟的跨国企业自然不愿意花这个精力,宁愿当个甩手掌柜,将申请准入和销售环节全部委托给当地的经销商。 生产商愿意给,也要经销商愿意接。 经销商模式成立的前提,是流通环节中有足够大的加价空间。而我国的医疗器械,不同于英国、德国基于政府管制或医保制度的定价方式,企业是有自主定价权的。 尽管政府通常会在招标、收费等特定环节对价格进行监控,但健康生意相关的医疗器械毕竟自带高科技属性,而技术在别人手里导致物以稀为贵,所以政府手里没有太多谈判筹码,手腕也就铁不起来,摁不住经销商那颗躁动的盈利的心。 经销商再在出厂价上叠加的后续运输、服务、培训等费用上大做文章,而这些都是可以计入销售费用的部分。 而且,从生产企业到医院,中间往往不止一级经销商,这些小而散的经销商网络反倒给自己筑起一道抵抗监管的壁垒:因为缺少可以整合行业的龙头角色,顶层也没有可以压缩利润的政策落地。 于是,经销商模式让原本高定价的医疗器械又多出来一个流通部分,一同筑起了医疗器械的暴利空间。 据2009年广东省物价局的调研结果显示,在流通环节,医疗器械从出厂(或进口)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平均加价2-3倍,个别产品高达十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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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科技创新推动家用器械价值提升。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数据化等新事物开始从云端应用到生活。智能坐便器可以监测如厕时常,提示便秘的可能性;智能花洒能够感应浴室的温度和洗浴时间,倘若老年人在特殊环境下发生意外会及时向家属警示;通过智能设备进行日常体检,通过数据智能绘制出指标曲线,并自动配对健康解决方案等。 这些改变都正在为家用医疗器械赋能,实现从医疗设备向生活用具的角色转换。不管是对于资本市场还是消费市场,“change life”似乎一只都是一针强力兴奋剂,就像乔布斯爱的广告词一样:Think Different,谁抓住了用户注意力,谁创造了非同凡响,谁就能在当今市场中掘到足量的黄金。 第四,新零售带来的催化效应。新零售喊得火热,不是因为概念新潮,而是打动“人”心。相对旧零售而言,新零售的核心并非供应链和流量,而是用户体验,无论产品端还是场景端,都是围绕人的需求进行交互和转变。 纵观整个医药健康产业,家用医疗器械适逢其时。其一,家用医疗器械具有一定专业指导性,这就必然能引发与用户的持续互动,这正是可以实现顾客高粘度、搭建“社交帝国”的重要前提;其二,场可以无处不在,专营店、连锁药店、社区、职场、商区、学校以及电商平台等,场景规模自可连天匝地;其三,无连接不未来。与药品相比,家用器械具有药品无法比拟的数据属性,凭借覆盖用户广、使用频率高、人体强连接、家庭普适性等特点,在用户数据收集、分析、应用等方面占据天生优势,在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参考价值、商业价值等,将不言而喻。 总之,今非昔比。曾经被轻视的家用医疗器械方兴日盛,判断“康凯现象“是偶然还是必然,都已然无法限制这个行业的风口降临,而对于那些谙熟资本先机的人而言,也势必迎来新的一波掘金抢夺赛。 老马曾预言:“如果将来有人能超过我,那一定会是在健康产业”。如此看来,颇有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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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x组委: 您和团队在新冠疫情中也有非常多的工作与成果,那么也请您谈谈对于变异株频繁发现等全球疫情背景下,您对于新冠病毒检测的新思考?接下来应当引起注意的有哪些关键点?对于新冠疫苗,中和抗体检测方面您有哪些建议想法? 李教授: 变异株频现的背景下,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首先要自证清白,主要是漏检问题,包括灵敏度降低甚至假阴性问题,无论核酸检测还是抗原检测都需要拿出数据,无论真实世界数据还是模拟临床数据。新冠同多数疾病一样,会呈现出多种检测系统共存的局面,孰优孰劣,往往不是技术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 疫苗接种后,需要关注的是抗原性漂移(drift)和转移(shift)问题,二者分属量变到质变不同阶段,但都需要密切监测变异的发生和累积,变异检测要常规开展起来。实际上,目前也是这么做的,但仅仅测序不够,还需要更高密度的人群监测,这需要快速检测试剂,尤其是针对那些值得警惕的变异(variant of concern, VOC)和值得关注的变异(variant of interest, VOI)。可以预期,VOC和VOI的名单会不断变化,需要人们快速行动,及时推出针对性的快速检测体系来。 MDx组委: 您在核酸检测,多重核酸分析等方向均有丰富的研究及转化成果,那么对于在新冠刺激下目前行业内风头正起的病原多重联合检测技术,想听听您的看法和评价如何,尤其是在结核等传染病的分子诊断方面,对于行业有什么建议? 李教授: 相对于新冠病毒而言,结核等其它传染病的分子诊断更为复杂:比如,多病原体联合检测就面临检测平台、临床试验和临床意义等多方面挑战。 就结核而言,分枝杆菌是一大类病原体,感染症状相似,但治疗手段差别很大,需要甄别出结核分枝杆菌和非结核分枝杆菌的具体种类,本身就极具挑战性。目前,我国结核分枝杆菌核酸筛查普及率不够高,一个特殊原因是合适的样本类型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再有就是耐药突变的发生,这是结核治疗的老大难问题,耐药检测不充分,和治疗不充分一样,会导致大量问题的发生。 我国对于新冠确实控制得很好,目前是新冠肺炎低负担国家,然而不幸的是,我国一直都是结核病高负担国家,和印度、印尼等发展中国家一起名列前茅。原因固然很多,但与总体投入偏少不无关系。分子诊断行业固然需要继续努力,持续研发质优价廉的诊断产品,但疾病本身的防控也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MDx组委: 您作为厦大分子诊断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以及致善生物董事长,也想请您简单谈谈,接下来在后疫情时代,您和厦大团队在分子诊断领域的研究计划,以及关于致善在分子诊断领域的布局有哪些思考? 李教授: 我们这个团队的底色决定了它的研究型和创新型特质。一方面,我们将继续深耕多靶标熔解曲线技术这一优势技术领域,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力争解决一些相对复杂的分子诊断难题;另一方面,也将围绕分子诊断的关键问题,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努力打造良性的生态系统,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MDx组委:感谢李教授的精彩分享!敬请期待李教授在会议现场带来更多专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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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调查、分析、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六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不良事件监测有关情况。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等情况,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