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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优质一次性负压引流袋厂家

发布时间:2022-09-01 00:41:09
广西优质一次性负压引流袋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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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x组委: 您和团队在新冠疫情中也有非常多的工作与成果,那么也请您谈谈对于变异株频繁发现等全球疫情背景下,您对于新冠病毒检测的新思考?接下来应当引起注意的有哪些关键点?对于新冠疫苗,中和抗体检测方面您有哪些建议想法? 李教授: 变异株频现的背景下,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首先要自证清白,主要是漏检问题,包括灵敏度降低甚至假阴性问题,无论核酸检测还是抗原检测都需要拿出数据,无论真实世界数据还是模拟临床数据。新冠同多数疾病一样,会呈现出多种检测系统共存的局面,孰优孰劣,往往不是技术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 疫苗接种后,需要关注的是抗原性漂移(drift)和转移(shift)问题,二者分属量变到质变不同阶段,但都需要密切监测变异的发生和累积,变异检测要常规开展起来。实际上,目前也是这么做的,但仅仅测序不够,还需要更高密度的人群监测,这需要快速检测试剂,尤其是针对那些值得警惕的变异(variant of concern, VOC)和值得关注的变异(variant of interest, VOI)。可以预期,VOC和VOI的名单会不断变化,需要人们快速行动,及时推出针对性的快速检测体系来。 MDx组委: 您在核酸检测,多重核酸分析等方向均有丰富的研究及转化成果,那么对于在新冠刺激下目前行业内风头正起的病原多重联合检测技术,想听听您的看法和评价如何,尤其是在结核等传染病的分子诊断方面,对于行业有什么建议? 李教授: 相对于新冠病毒而言,结核等其它传染病的分子诊断更为复杂:比如,多病原体联合检测就面临检测平台、临床试验和临床意义等多方面挑战。 就结核而言,分枝杆菌是一大类病原体,感染症状相似,但治疗手段差别很大,需要甄别出结核分枝杆菌和非结核分枝杆菌的具体种类,本身就极具挑战性。目前,我国结核分枝杆菌核酸筛查普及率不够高,一个特殊原因是合适的样本类型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再有就是耐药突变的发生,这是结核治疗的老大难问题,耐药检测不充分,和治疗不充分一样,会导致大量问题的发生。 我国对于新冠确实控制得很好,目前是新冠肺炎低负担国家,然而不幸的是,我国一直都是结核病高负担国家,和印度、印尼等发展中国家一起名列前茅。原因固然很多,但与总体投入偏少不无关系。分子诊断行业固然需要继续努力,持续研发质优价廉的诊断产品,但疾病本身的防控也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MDx组委: 您作为厦大分子诊断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以及致善生物董事长,也想请您简单谈谈,接下来在后疫情时代,您和厦大团队在分子诊断领域的研究计划,以及关于致善在分子诊断领域的布局有哪些思考? 李教授: 我们这个团队的底色决定了它的研究型和创新型特质。一方面,我们将继续深耕多靶标熔解曲线技术这一优势技术领域,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力争解决一些相对复杂的分子诊断难题;另一方面,也将围绕分子诊断的关键问题,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努力打造良性的生态系统,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MDx组委:感谢李教授的精彩分享!敬请期待李教授在会议现场带来更多专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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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销售规模近几年整体保持增长态势,医疗器械出口额度逐年增加:2019年出口总额达到891.29亿人民币,同比增长达13.13%;2020年医疗仪器及机械出口总额为1259.3亿人民币,同比增长41.5%。 但是,新版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落地后,对国内所有医疗器械出口企业来说,都将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01 欧盟MDR法规,今日生效! 2017年5月5日,欧盟正式发布新版医疗器械法规MDR(EU 2017/745),取代旧的医疗器械指令MDD( 93/42/EEC)。新旧法规交替过渡期为三年。 2019年,海关总署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成功应对欧盟MDR新规,促使欧盟在2020年4月24日正式宣布将《医疗器械法规(MDR)》强制实施日期推迟一年,这为中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争取到了宝贵的缓冲时间,但强制执行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也就是昨天,《医疗器械法规(MDR)》正式落地! 02 新版法规,对械企的要求更高 根据欧盟新颁布的医疗器械法规《医疗器械法规》(2017/745,MDR)和《体外诊断器械法规》(2017/746,IVDR),欧盟将医疗器械分为两大类别:医疗器械MD和体外诊断器械IVD。 MDR法规执行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IVDR法规执行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所以,对于所有的体外诊断企业来说,还有一年的时间为欧盟的体外设备法规(IVDR)做准备。 据了解,MDR后侵入式医疗器械MD根据风险等级将再细分为 I、IIa、 IIb、III类;非侵入式体外诊断器械IVD依据风险等级由低到高细分为A、B、C、D四类。 总体来说,欧盟MDR新规更加关注临床性能、更好的医疗器械可追溯性和对患者更大的透明度,具体变化有:医疗器械的范围扩大;提出医疗器械新概念和定义;设立中央电子资料库(Eudamed);设立产品独立的产品识别码(UDI);完善了医疗器械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加强对技术文件的要求;加强器械上市后的监管;完善临床评价相关要求;对授权认证机构(NB)提出严格要求等。 这意味着对进入欧洲市场的医疗器械将实施更严格的限制,对医疗器械相关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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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国产化率不同,是因为各种产品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 目前大多数高附加值的医疗器械,无论是耗材还是设备,发展历程都比较相似:早由海外企业研制,改革开放后输入中国市场,在细分领域形成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随着国内企业的原始积累到位,逐渐有国内企业开始利用后发优势对其进行模仿,然后以较低成本进入市场打破垄断,终实现国产崛起和进口替代。 国内产业起步越早,国产替代的进度条就越快。因此,国产化率高,其实是市场成熟的表征。 技术不再由外企垄断,国内企业有充分的市场地位,意味着有能力参与竞争、有压价空间的市场主体足够多,而这正是全国性的集采能够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 反过来说,如果条件并不成熟,市场呈现垄断格局,产品没有竞价余地,价格就很难通过集采降下来。这也是我国的医疗器械集采整体推进缓慢的原因之一。 除了外企垄断之外,医疗器械价格居高不下的另一大源头,是医疗器械的经销商制度。 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流程与药品相似,都需要“挂网”,也就是把产品信息在各省份的阳光采购平台上登记并公示。医疗机构只能通过平台采购已经“挂网”的医疗器械,具体采购价可以和企业商量,但不能高于网上公示的参考价格。 然而,招采挂网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儿,需要与招采办、工商、食药监、医院领导、医生等等各个方面来回打交道,而且相似的流程要在每个省份都走一遍——人生地不熟的跨国企业自然不愿意花这个精力,宁愿当个甩手掌柜,将申请准入和销售环节全部委托给当地的经销商。 生产商愿意给,也要经销商愿意接。 经销商模式成立的前提,是流通环节中有足够大的加价空间。而我国的医疗器械,不同于英国、德国基于政府管制或医保制度的定价方式,企业是有自主定价权的。 尽管政府通常会在招标、收费等特定环节对价格进行监控,但健康生意相关的医疗器械毕竟自带高科技属性,而技术在别人手里导致物以稀为贵,所以政府手里没有太多谈判筹码,手腕也就铁不起来,摁不住经销商那颗躁动的盈利的心。 经销商再在出厂价上叠加的后续运输、服务、培训等费用上大做文章,而这些都是可以计入销售费用的部分。 而且,从生产企业到医院,中间往往不止一级经销商,这些小而散的经销商网络反倒给自己筑起一道抵抗监管的壁垒:因为缺少可以整合行业的龙头角色,顶层也没有可以压缩利润的政策落地。 于是,经销商模式让原本高定价的医疗器械又多出来一个流通部分,一同筑起了医疗器械的暴利空间。 据2009年广东省物价局的调研结果显示,在流通环节,医疗器械从出厂(或进口)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平均加价2-3倍,个别产品高达十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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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要求建立鼓励创新医疗器械机制 新《条例》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实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实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有利于鼓励产品创新、优化资源配置、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管理创新。 首先,新《条例》提出,“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这就要求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机制,强化审评员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审评流程,提高审评效率。 其次,新《条例》新增了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备案人)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这将鼓励国际创新医疗器械首先在我国申报上市。 后,新《条例》新增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可以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明确了鼓励创新的方向,有利于加快创新产品上市。 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将以新《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总结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坚持以创新发展为导向,坚持创新服务发展,助推创新产品上市,助力产业创新发展。研究出台深化医疗器械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举措,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审评审批效能。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将注册管理、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信息有机整合,实现全省系统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标识实施,深化卫健、医保、药监三医联动机制,全面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综合改革。